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95號
原 告 森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印風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及以起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事
項,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00年8月10日送達於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