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156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張雅娟 發支付命令,惟
張雅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
玖仟叁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