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97號
原   告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清朝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王清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7,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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