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9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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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519號
原   告 天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界明
上列原告因與 鍾正義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簡 字第 9519 號裁定(100.09.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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