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原告 林秀足 被告 鄭喬霙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楊欣怡法官黃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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