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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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1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珮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美姿~g2;附表一:
┌───────────────────────────┐│預納郵費新臺幣2,10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有擔保權之債權(即債權人清冊所記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㈡償還計畫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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