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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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訴人 朱科俊 被上訴人 陳家騏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呂超群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被上訴人 周碧桂 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337,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0,1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