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上易字第1606號案,於93年4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3年6月1日解送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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