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宣告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詐欺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七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四一二號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乙○○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再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已然逃匿之事實,有送達證書及拘票各一紙、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金己八九執字第一四一二號函及郵務送達證書各二件在卷可稽,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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