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小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68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周琪
被   告  蔡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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