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正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正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羅正哲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八至九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十至十一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8月。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否│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7經宜蘭地院108│(附表編號2-7經宜蘭地院108││之刑││易159號合併定1年2月)│易159號合併定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09月28日凌晨4時│107年10月02日5時40│107年10月31日8時40│││28分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7年度偵字第6187號│108年度偵字第322號│108年度偵字第322號││案號││108年度偵字第756號│108年度偵字第756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7年度易字第711號│108年度易字第159號│108年度易字第159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05月20日│108年05月14日│108年05月1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7年度易字第711號│108年度易字第159號│108年度易字第159號│││號│││││判決├──┼──────────────┼──────────────┼──────────────┤││確││││││定│108年07月31日│108年08月20日│108年08月2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05│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09│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09│││號│號│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7經宜蘭地院108│(附表編號2-7經宜蘭地院108│(附表編號2-7經宜蘭地院108││之刑│易159號合併定1年2月)│易159號合併定1年2月)│易159號合併定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09日5時59│107年12月16日6時34│107年12月14日6時36│││分許│分許│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8年度偵字第322號│108年度偵字第322號│108年度偵字第322號││案號│108年度偵字第756號│108年度偵字第756號│108年度偵字第756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8年度易字第159號│108年度易字第159號│108年度易字第159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05月14日│108年05月14日│108年05月1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8年度易字第159號│108年度易字第159號│108年度易字第159號│││號│││││判決├──┼──────────────┼──────────────┼──────────────┤││確││││││定│108年08月20日│108年08月20日│108年08月20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09│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09│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09│││號│號│號│└──────┴──────────────┴──────────────┴──────────────┘┌──────┬──────────────┬──────────────┬──────────────┐│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2-7經宜蘭地院108│(附表編號8-9經宜蘭地院108│(附表編號8-9經宜蘭地院108││之刑│易159號合併定1年2月)│易242號合併定8月)│易242號合併定8月)│├──────┼──────────────┼──────────────┼──────────────┤│犯罪日期│108年01月06日凌晨3時│108年01月08日6時許│108年01月19日10時許│││28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8年度偵字第322號│108年度偵字第2026號│108年度偵字第2026號││案號│108年度偵字第756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7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8年度易字第159號│108年度易字第242號│108年度易字第242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05月14日│108年10月14日│108年10月1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8年度易字第159號│108年度易字第242號│108年度易字第242號│││號│││││判決├──┼──────────────┼──────────────┼──────────────┤││確││││││定│108年08月20日│108年10月31日│108年10月31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509│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19│宜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19│││號│號│號│└──────┴──────────────┴──────────────┴──────────────┘┌──────┬──────────────┬──────────────┬──────────────┐│編號│十│十一│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是│是│││併定其應執行│(附表編號10-11經宜蘭地院│(附表編號10-11經宜蘭地院│││之刑│108易392號合併定8月)│108易392號合併定8月)││├──────┼──────────────┼──────────────┼──────────────┤│犯罪日期│108年02月21日凌晨4時│108年02月21日凌晨4時││││44分許│50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查(自訴)│108年度偵字第2600號│108年度偵字第2600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8年度易字第392號│108年度易字第392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10月14日│108年10月1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8年度易字第392號│108年度易字第392號││││號│││││判決├──┼──────────────┼──────────────┼──────────────┤││確││││││定│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16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之案件│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號│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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