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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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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