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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