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再字第一二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仟壹佰捌拾陸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貳拾陸萬叁仟伍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蔡秉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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