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業經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滿。
二、茲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另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月,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林清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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