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忠雨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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