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85號聲請人 樂冷跋初 理相對人 王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發票地均載為臺東縣○○○鄉○○村00號,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18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即│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利息起算日│││├─┼───────────┼─────────┼───────────┼───────────┼────────┼──┤│1│104年1月6日│300,000元│104年3月31日│104年3月31日│TH465957││├─┼───────────┼─────────┼───────────┼───────────┼────────┼──┤│2│104年2月5日│11,200元│未記載│104年2月5日│TH465958││├─┼───────────┼─────────┼───────────┼───────────┼────────┼──┤│3│104年2月5日│11,200元│未記載│104年2月5日│TH465963││├─┼───────────┼─────────┼───────────┼───────────┼────────┼──┤│4│104年2月5日│11,200元│未記載│104年2月5日│TH465965││├─┼───────────┼─────────┼───────────┼───────────┼────────┼──┤│5│104年2月5日│11,200元│未記載│104年2月5日│TH465967││├─┼───────────┼─────────┼───────────┼───────────┼────────┼──┤│6│104年2月5日│11,200元│未記載│104年2月5日│TH465968││├─┼───────────┼─────────┼───────────┼───────────┼────────┼──┤│7│104年5月5日│11,200元│未記載│104年5月5日│TH489757││├─┼───────────┼─────────┼───────────┼───────────┼────────┼──┤│8│104年5月5日│11,200元│未記載│104年5月5日│TH489759││├─┼───────────┼─────────┼───────────┼───────────┼────────┼──┤│9│104年5月5日│11,200元│未記載│104年5月5日│TH48976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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