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文仙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文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馮文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嘉義地院
、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⒈至⒊所示部分,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3、24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⒌至⒎所示部分,業經嘉義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2月確定,附表編號⒐至⒓所示部分,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8年2月、6年2月及其餘編號⒋⒏所示之罪有期徒刑6月、1年加計後之總和。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為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刑,而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4款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之合併執行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訴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業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確定在案,此部分雖與如附表編號⒈至⒊所示部分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早於附表編號⒈至⒊所示部分確定在案,然不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範圍,爰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附表:
┌────────┬──────────┬──────────┬──────────┐│編號│⒈│⒉│⒊│├────────┼──────────┼──────────┼──────────┤│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27日│103年11月17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同左│同左│││字第778、1030號、10││││年度案號│4年度毒偵字第39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24│同左│同左││事實審││8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同左│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3、24│同左│同左││判決││8號││││├────┼──────────┼──────────┼──────────┤││判決│104年9月10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2541號│││││②編號⒈至⒊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⒋│⒌│⒍│├────────┼──────────┼──────────┼──────────┤│罪名│共同轉讓禁藥│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9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2月19日│104年1月23日│104年1月16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緝│同左│││第3457、3509、3510、│字第297、298號│││年度案號│3511、4471、5594、69│││││4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24、│105年度訴字第109號│105年度(聲請書附表││事實審││663號││誤載為104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1日│105年5月27日│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24、│105年度訴字第109號│同左││判決││663號││││├────┼──────────┼──────────┼──────────┤││判決│104年12月28日│105年6月13日│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否││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①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同左│││第174號│字第2851號、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441、481號。│││││②編號⒌至⒎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編號│⒎│⒏│⒐│├────────┼──────────┼──────────┼──────────┤│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販賣第一級毒品││││重十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年6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1月18日│104年6、7月間至10│104年6月13日(上午││││4年8月11日為警查獲│9時13分、17分後)││││止││├────────┼──────────┼──────────┼──────────┤│偵查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緝│雲林地檢104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97、298號│字第1226號│第5500、566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聲請書附表│104年度訴字第695號│105年度訴字第205號││││誤載為104年度)訴字││││││第10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7日│105年6月17日│105年7月2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09號│104年度訴字第695號│105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決│105年6月13日│105年7月4日│105年8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嘉義地檢105年度執│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①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51號、雲林地│第1992號│字第2426號。│││檢105年度執助字第││②編號⒐至⒓已經判決│││441、481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②編號⒌至⒎已經判決││6年2月確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編號│⒑│⒒│⒓│├────────┼──────────┼──────────┼──────────┤│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年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4年6月13日(晚間│104年6月14日│104年6月22日│││8時8分、24分後)│││├────────┼──────────┼──────────┼──────────┤│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同左│同左│││第5500、5665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5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26日│同左│同左│├───┼────┼──────────┼──────────┼──────────┤││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5號│同左│同左││判決││││││├────┼──────────┼──────────┼──────────┤││判決│105年8月15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2426號。│││││②編號⒐至⒓已經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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