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旺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旺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旺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
104年度易字第676號、103年度訴字第604號、104年度訴字第202號(與103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合稱103年度訴字第604號等合併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7
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04號等合併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6年4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於法相符,爰審酌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治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原宣告刑諭知沒收之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附表:受刑人林旺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結夥竊盜罪│結夥毀越安全設備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2年11月中旬某日│102年12月21日前某│103年8月13日14時許││││日││├───┬───┼─────────┼─────────┼─────────┤│偵查機│偵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關及案│機關│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78、│103年度偵字第878、│103年度毒偵字第105││││1475、1538、2786、│1475、1538、2786、│2號、104年度毒偵字││││5451、5788號│5451、5788號│第28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103年度訴字第604號││││││104年度訴字第202號││├───┼─────────┼─────────┼─────────┤│實審│日期│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17日│105年1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103年度易字第676號│103年度訴字第604號││││││104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13日│104年4月13日│105年2月15日│├───┴───┼─────────┼─────────┼─────────┤│備註│1.雲林地檢104年度│1.雲林地檢104年度│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48號。│執字第1748號。│執字第801號。│││2.編號1至2之罪,已│2.編號1至2之罪,已│2.編號3至4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1年1月確定。│1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12月25日12時│103年5月27日20時52│103年5月28日18時22│││許│分通話後某時許│分通話後某時許│├───┬───┼─────────┼─────────┼─────────┤│偵查機│偵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關及案│機關│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05│103年度偵字第5454│103年度偵字第5454││││2號、104年度毒偵字│、5455、5824號│、5455、5824號││││第28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04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104年度訴字第202號││││├───┼─────────┼─────────┼─────────┤│實審│日期│105年1月29日│105年1月30日│105年1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04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104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備註│1.雲林地檢105年度│1.雲林地檢105年度│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801號。│執字第994號。│執字第994號。│││2.編號3至4之罪,已│2.編號5至11之罪,│2.編號5至11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1年2月確定。│刑4年2月確定。│刑4年2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5月27日20時32│103年5月29日20時39│103年5月31日9時50│││分通話後某時許│分通話後某時許│分通話後某時許│├───┬───┼─────────┼─────────┼─────────┤│偵查機│偵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關及案│機關│察署│察署│察署││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454│103年度偵字第5454│103年度偵字第5454││││、5455、5824號│、5455、5824號│、5455、582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實審│日期│105年1月30日│105年1月30日│105年1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備註│1.雲林地檢105年度│1.雲林地檢105年度│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4號。│執字第994號。│執字第994號。│││2.編號5至11之罪,│2.編號5至11之罪,│2.編號5至11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刑4年2月確定。│刑4年2月確定。│└───────┴─────────┴─────────┴─────────┘┌───────┬─────────┬─────────┬─────────┐│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6月3日13時35│103年6月11日12時10││││分通話後某時許│分通話後某時許││├───┬───┼─────────┼─────────┼─────────┤│偵查機│偵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關及案│機關│察署│察署│││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454│103年度偵字第5454│││││、5455、5824號│、5455、582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實審│日期│105年1月30日│105年1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104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備註│1.雲林地檢105年度│1.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94號。│執字第994號。││││2.編號5至11之罪,│2.編號5至11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刑4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