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四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處分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院免予執行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泰所教字第一二八八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各一份附卷可稽。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林文舟法官胡方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