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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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群雄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拾萬貳仟元後,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七一0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在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受理聲請人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七一0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四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周素秋~B法官林育幟~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