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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