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二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沈陽仁
法官洪士傑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建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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