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間請求確認受取權人資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間請求確認受取權人資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