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0號

原告 于桂開

訴訟代理人 陳仁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正陳曉莉盧昭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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