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0號
原告 于桂開
訴訟代理人 陳仁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宗正 、 陳曉莉 及 盧昭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