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2號

原告 閻麗齡

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判令被告於將其飼養之寵物狗攜出家門前應繫上狗鍊等語,並主張被告飼養大狗進出電梯、走道造成原告身心倍感威脅,核前揭排除侵害之行為,性質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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