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黃賽月法官梁力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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