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莊茹茵附表:
┌────┬─────┬──────┬─────┬─────┐│付款人│票據號碼│金額│發票人│發票日│││││││├────┼─────┼──────┼─────┼─────┤│臺灣土地│0000000│新臺幣38080│甲○○│93.11.30││銀行澎湖││元││││分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