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04號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65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