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范秀釵
法定代理人 杜俊元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因聲請人
生活困頓,自民國94年迄今尚覓無固定工作,無工作收入,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審酌
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且98年度僅有1筆2,800元之收入,
99年度之所得則為0元等情,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
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