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林志亮
送達代收人 汪慧觀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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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徵收1千元;1
百萬元以上,未滿5百萬元者,徵收2千元;5百萬元以上,未滿1
千萬元者,徵收3千元;1千萬元以上者,徵收5千元。非因財產
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