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0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務人 李姿億

潘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姿億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潘玉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89,8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姿億自113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83,60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玉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2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604元

李姿億、潘玉娟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83604元

李姿億、潘玉娟

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3604元

李姿億、潘玉娟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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