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樊書豪
一、債務人樊定中、樊書豪、賴玉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樊書豪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賴玉真、樊定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8份,金額總計264,1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樊書豪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6,23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2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賴玉真、樊定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234元
樊定中、樊書豪、賴玉真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26,234元
樊定中、樊書豪、賴玉真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6,234元
樊定中、樊書豪、賴玉真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