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2號
附民原告 張記誠
附民被告 蘇品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2號
附民原告 張記誠
附民被告 蘇品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