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告 彭勝任

被告 謝宜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其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民國113.2.23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已可得特定者,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2萬0329元【計算式:本金200萬元+利息12萬0329元(自113.2.23起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2.23,計1年又1日,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212萬0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2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5,9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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