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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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蘇正信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將其收押,並先後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裁定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及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延長其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柯顯卿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