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3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犯擄人勒贖案件業經判決,因被告父親年邁不適入院開刀,尚在恢復中,母親曾動過腦部及子宮瘤手術,身體無法負擔長期看護工作,又罹患憂鬱症,亦需有人在旁照顧,被告為家中獨子,為盡人子責任,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再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於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此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洪俊誠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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