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海商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海商字第22號原告台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長 律師複代理人 簡靖芬 律師被告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劉楷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