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即被告甲○○
押)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蘇正信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