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50號上訴人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撒摩亞註冊)
ApiaSamor.法定代理人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己○○、丙00000
000000000000000(英屬維京群島註冊)、庚○○、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安定國際有限公司,撒摩亞註冊)、丁○○等因94年度訴字第10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柒仟玖佰元(美金6萬元,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4月14日94年度補字第167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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