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56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信用卡、常業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乙○○部分)、第二款(甲○○部分)情形;並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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