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律師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將其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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