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1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於民國92年12月1日正式合併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通銀行),由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合先敘明。相對人前於86年12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4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萬通銀行,權利存續期間自86年12月24日至116年12月23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87年1月12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而相對人於86年11月24日向萬通銀行借款1,180,000元,借款期間自87年1月20日起至107年1月20日止,並約定利息以週年利率8.66%計算,於每月20日繳付乙次,且放款後第乙年,依萬通銀行放款基本利率加週年利率0.16%,第二年起依萬通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週年利率0.31%計算,嗣後機動調整,且自87年2月20日起,以每乙個月為乙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聲請人於92年12月1日合併萬通銀行,以聲請人為存續之法人,已如前述,則前述抵押權登記並於93年2月10日變更登記以聲請人為抵押權人。詎相對人自94年9月22日起即未按期清償本息,尚欠借款本金936,723元及如前所述之利息及違約金未付。
㈡、又相對人於93年5月26日與聲請人簽訂現金卡借據暨約定書,約定借款額度為500,000元,相對人得於前開額度內向聲請人陸續借款,每次借款收取借款動用費100元,借款期間自聲請人核准啟用日起算為期為期乙年,借款期限屆滿前,如相對人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並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繼續延長1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借款利息則按週年利率
18.25%計算,雙方並約定,如相對人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縱然日後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並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10月3日起使用貸款超過借款額度後未依約繳納本息,目前尚欠本金499,267元,及自94年9月22日起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㈢、相對人於93年6月1日簽立車輛貸款借據及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4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6月15日起至96年6月15日止,共分36期,按期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週年利率13.5%固定計算,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4年10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目前尚欠本金290,347元、及自94年10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13.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㈣、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原萬通銀行借據影本、現金卡借據暨約定書、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0920046443號函各乙份、放款帳戶主檔查詢2份及放款歷史交易查詢3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3月4日送達相對人,惟迄今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新竹市│崙子││23│建│1555│24/10000│││││││││││├───┴──┴──┴─────┴────┴──────┴────────┴──────┤│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六│││││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市○○段││││層│││││計│及用途│圍│註│├─┼─┼─┼──┼─┼─┼─┼─┬─┼─┼─┼─┼─┼─┼─┼─┼─┼────┼─┼─┤│││││││││││鋼│2│││││2│陽│全│││5│新│竹│8│新│崙││2││十│筋│0│││││0│台││││2│竹│光│號│竹│子││3││四│混│‧│││││‧│4││││6│市│路│6│市│││││層│凝│8│││││8│‧││││3│││樓││││││樓│土│0│││││0│8│部││││││之││││││房│造│││││││0│││││││14││││││││││││││││││││││││││││││││││││││├─┴─┴─┴──┴─┴─┴─┴─┴─┴─┴─┴─┴─┴─┴─┴─┴─┴────┴─┴─┤│共用部分:崙子段5467建號:14/10000;崙子段5468建號:28/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