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36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1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0年1月3日至130年1月2日止共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0年1月18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分別於90年1月31日及92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660,000元及50,000元,其中1,660,000元部份,借款期間自90年1月31日起至110年1月31日止,利息則按郵政儲金匯業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另50,000元部分,借款期間則自92年12月11日起至93年12月11日止,期滿得延長1年,不另行續約,借款期間,利率則以11.88%計算,借款期間屆滿則以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10.33%計算之;上開借款相對人均應按月攤還,倘未依約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94年9月23日及94年10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目前分別尚欠本金1,539,820元、4,664元,及分別自94年9月24日及94年10月12日起,分別按年息2.1%及12.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上開2筆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以上均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等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1月3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土地):94年度拍字第36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鄉○○○段││1744│建││51│32│10000分│││││││││││││之62││└─┴───┴────┴────┴────┴────────┴─┴──┴──┴───────┴────┴──────────┘┌─────────────────────────────────────────────────────────────┐│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3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地│地│二│三│四│五│六│七│││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下│││││││││││││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二│一│││││││││││││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中│新竹縣○○鄉○○○段17│7層鋼筋│││││7│││││││7│陽台│9│平│全部│共同使│││崙│中崙327之17│44地號│混凝土造│││││3│││││││3││‧│方││用部分│││段│號3樓│││││││‧│││││││‧││6│公││:中崙│││○││││││││4│││││││4│││尺││段633│││5││││││││2│││││││2│││││建號面│││3││││││││││││││││││││積│││7││││││││││││││││││││4405.8│││││││││││││││││││││││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分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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