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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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四號
原告丙○○
四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劉秀琳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癸○○被告承豐通運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巷六法定代理人己○○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溫俊富 律師複代理人子○○
邱秀珠 律師被告壬○○
庚○○辛○○右三人 羅韻萍 法定代理人被告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三樓法定代理人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律師
丑○○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三之二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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