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七О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