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 律師被告己○○○住桃
戊○○住桃丁○○住桃丙○○住桃庚○○住桃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複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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