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即陳佳萬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右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即陳佳萬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右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