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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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板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黃睿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月3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634401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睿麟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2月1日23時9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地下室。
(三)行為:加暴行於人(被害人 李拾賢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黃睿麟於警詢時之自白及證人 鄭麗秋 、被害人李拾
賢之供述,經互核相符。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查被
移送人黃睿麟於上開時地與關係人李拾賢碰撞,雙方發生口
角衝突,被移送人黃睿麟徒手撿拾磚塊毆打關係人李拾賢等
情,核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行為,應依上
開法條規定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動機、手段
、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