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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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楊惠盈
相 對 人 洪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伍拾
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2月12日106年度板簡字第211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
用應由相對人洪美雲負擔十分之九。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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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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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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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75744元│(計算式:84160×9/10=│
│││7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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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聲請資│112元│(計算式:(110+15)×│
│料規費││9/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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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75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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